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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误区,你踩了几个?

 

时间:2019/9/7 点击:1031 


    在会计人的日常工作中,稍不留神就可能踏进了“财税误区”,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或多或少的麻烦。本期,我们就几点常见误区进行总结,希望大家谨慎防范。


误区一: 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。

    根据国税函[2009]3号规定,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,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准予扣除。也就是说,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。


误区二: 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,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。

   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,用公式表示为:应税收入额=收入总额-不征税收入-免税收入。也就是说,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。


误区三: 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。

   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,还是国税发[2008]116号文件等文件,都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作出限制。所以,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。


误区四: 只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。

  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具有合法的扣除凭证,但合法的扣除凭证并不单指发票,还有企业内部的工资单、折旧表,以及银行利息单、完税证明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,这些都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。但是,也并不是所有没有发票的都能税前扣除。


误区五: 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。

    根据国税函[2010]79号规定,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,除另有规定外,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。但是,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。 


误区六: 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    依据相关规定,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,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,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但另有规定,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,给予额外抽奖机会,个人的获奖所得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,即:反馈礼品不征,抽奖所得税征。

来源:中税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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